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90號
PCDV,108,補,2190,20191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游男榮 

      郭寶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男榮、郭
  寶卿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8479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0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