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游男榮
郭寶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男榮、郭
寶卿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8479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0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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