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4號
PCDV,108,補,2114,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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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37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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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