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律師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37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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