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3號
PCDV,108,補,2113,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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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葉逸信 


被   告 曹晏甄 
      曹慶鈴 
      陳丹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8 萬7,2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8,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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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