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葉逸信
被 告 曹晏甄
曹慶鈴
陳丹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8 萬7,2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8,5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