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0號
PCDV,108,補,2110,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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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張國進 



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預納聲請 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安基實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屬因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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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