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陳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 萬8,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3,47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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