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01號
PCDV,108,補,2101,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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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余祈霖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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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