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被 告 安邦綠苑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慶琴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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