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32號
PCDV,108,補,1932,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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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被   告 安邦綠苑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慶琴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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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