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王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403
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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