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43號
PCDV,108,補,1843,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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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王景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403
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
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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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