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27號
PCDV,108,聲,32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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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異 議 人
受取權人 徐木津
相 對 人 
即 提存人 徐林金蘭
代 理 人 操延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8
年12月6日所為准予提存之處分(108年度存字第1926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 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 由時,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 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 、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就本院提存所於民國 108年12月6日108年度存字第1926號提存書所為准許相對人 提存之處分(下稱原處分),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本院提 存所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 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㈠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台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新台幣(下同) 74,655,000元(每坪14,000元)出售,是依據何種標準?提 存人並沒有附上不動產鑑價公司的鑑價書。㈡896地號上尚 有受取權人房屋,依所收到提存人寄發的存證信函所載,買 方條件除每坪14,000元購買外,另有需負擔支付系爭土地地 上物(房屋)所有人拆遷補償款。但依提存通知書之附件價 金計算書上所載買賣總74,655,000元整,受取權人持分價額 新台幣2,073,751元整,並未計入房屋所有人拆遷補償款, 顯與事實不符等語。
三、按提存,乃債務人將其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家設置之提存所 ,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某一目的之行為,其性質屬於非訟 程序,而非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之訴訟程序,故提存所僅得 就提存之程式,為形式上之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 ,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審查範圍,即 應准予提存,而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 。又提存人為清償提存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



規定,亦毋庸附具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至於提存人所為提 存如不符債之本旨或受取權人在實體法上無受領之權限,依 提存法第22條規定,其提存並不因而發生清償之效力。四、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清償提存,既已依提存法第9條之規 定作成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權人之姓名、住址、提存 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及提存原因,連同提存通知書等文件 提出本院提存所,本院提存所審查結果,認為已合規定之程 式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因而准予提存,依法即無 不合。異議人雖執前詞聲明異議,惟依前揭說明,提存所僅 職司提存事件非訟程式之審查,對於關係人所爭執之法律關 係是否存在?異議人所主張之事項及提存之原因事實究竟如 何?均非提存所可得審認,因而關於清償提存是否發生清償 效力而涉訟時,亦應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之,則異議人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准予提存之處分,自屬無據。綜上,原處分 准許相對人提存,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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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