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蔡銘純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88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6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6人×10份=6,88 0 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請 依每多1 位債權人預納430 元郵務送達費用計算。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8 年9 月26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㈣聲請更生前2 年(自106 年9 月26日至108 年9 月25日止) 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 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㈤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 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590萬
0,735 元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 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 金融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 :PLR2)。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為何?請提出108 年9 月至陳報月 之所有收入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等)。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段000 巷00號5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最近3 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 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 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 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支出:聲請人陳報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惟仍請就 1.聲請前兩年之情形,列表分別就各項目說明其必要性,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不以此為限)據實向法院 陳報。
2.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8 年9 月26日)起,平 時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租、電費、水費、 手機費、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 ),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 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 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支 出狀況。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列表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9 月26日迄 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 年9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 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