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劉恩羽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聲請人前陳報目前需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 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 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 出單據證明)。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 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08年7月至今之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 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 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
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 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 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 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 )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 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 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 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