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1264號
PCDV,108,家非調,1264,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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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蘇慶山 
      蘇徐碧蘭
相 對 人 蘇偉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 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1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其 子女即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經核其性質,係屬「關於扶養請 求事件」。惟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住所地係在新北 市○○區○○里○○0號之1,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家事聲請狀 及聲請人蘇徐碧蘭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從而,本件受扶養 權利人即聲請人等於聲請時之住所或居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 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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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