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池金燦
相 對 人 池爵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爵辰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
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
。經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約77歲,依107年
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1.80,復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000元(6,000元
×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