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吳思輝
查夫妻同居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
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夫妻同居事件係屬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之請求,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現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如逾期仍不繳付,則駁回本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