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3707號
PCDV,108,司繼,3707,20191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李承峰(即林芊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 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 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 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芊樺(原 名林淑釵)之遺產管理人,經查詢釐清被繼承人身後已無財 產可供分配處理,聲請人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 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暨已繳 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然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 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 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 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查聲請人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 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限期命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交 付遺贈物與否之聲明,且繼承人之承認繼承期間未滿,則被 繼承人是否有其他繼承人承認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及遺債 是否已清算及清償完畢,仍未全然得知(如遺產管理人案之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故 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職務, 是本件聲請人既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其聲請 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