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3705號
PCDV,108,司繼,3705,2019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705號
聲 請 人 詹吉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慶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之孫,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10
  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