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聲 明 人 呂明恩
呂云瑜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學典
朱育萱
聲 明 人 王健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智
聲 明 人 王悅珊
法定代理人 呂杏芬
聲 明 人 王柏勝
羅永翔
羅立翔
吳致毅
吳致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 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呂明恩、呂云瑜、王健宸、王悅珊、 王柏勝、羅永翔、羅立翔、吳致毅、吳致緯係被繼承人呂游 梅子之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呂學典、呂珍儀、 呂月伶、呂杏芬、呂尉綺,其中,除子女呂學典、呂珍儀、 呂月伶、呂杏芬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獲准外,尚有呂尉綺 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繼承系統表各1件在卷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30號卷宗查閱無訛 。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 呂尉綺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