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抗 告 人 彭成青律師 壹、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聲請人龔文玲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培元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