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694號
PCDV,108,司繼,1694,201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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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
抗 告 人 彭成青律師
 
壹、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聲請人龔文玲
  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培元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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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