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8年度,283號
PCDV,108,司簡聲,283,201912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陳國棟 
相 對 人 林建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 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