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胡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關 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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