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560號
PCDV,108,司票,7560,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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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陳仲彥 
相 對 人 杜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 . 未滿十
  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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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