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775號
PCDV,108,司拍,77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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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李正忠(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李正豐(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黃雪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 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 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黃雪嬌前於民國102 年8 月 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黃雪嬌於108 年6 月13日死亡,相對人3 人為其繼承人, 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23 6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借款契約 書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08 年11月25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 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 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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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