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91號
PCDV,108,司拍,691,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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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綢  
關 係 人 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5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於10 8 年11月19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已委託關係人 與聲請人協商還款事宜。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 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所稱協商乙節,應由其自 行與聲請人謀求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是以,本 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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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