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請人即債 王銘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吳仁堯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裁
定於107年7月9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受理,原更生程序進行中,其編 造之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而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期間因本條例 第42條於107年12月26日修正,依新法核算聲請人無擔保及 無優先債權總額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其餘費用除外)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經本院民事庭法官簽准續行本件 更生程序,並以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7號更生事件 受理,合先敘明。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外,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7,819元,此有 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3日(107)南壽保單字第 C1736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受僱於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每月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 均每月可得47,419元,此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7月 26日新北環衛莊字第1081338424號函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 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47,419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之 配偶饒○惠因罹患右側腎水腫、腎積水、右側輸尿管狹窄扭 結、子宮內膜異位症等反覆復發住院,已無工作能力,債務 人核列其每月之扶養費12,000元,依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 規定計算,尚稱合理。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其個人履行期 間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5,997元,依民國 108年1月17日修 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 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 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 必要支出總額為15,997元,低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 ,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 18,010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6,720元
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清償【計算式: 27,189元+(47,419元-12,000元-15,997元)×72期=1,426,2 03元;1,296,720元÷1,426,203元=90.92%】,且其每月核列 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 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96,72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2,457,030元 3.總清償比例:10.4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8,01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38元 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90元 0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165元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549元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15元 0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07元 0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95元 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5,110元 0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861元 1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380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