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72號
PCDV,108,司執消債更,172,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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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嘉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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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 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條均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臺幣(下同)47,924元之 不動產持份,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特異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 約為22,000元,雖有特異有限公司函附薪資資料可參,堪 信為真實,惟108年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23,100元,故其 每月收入應以23,100元列估。
(三)次查,債務人之母親中風、失能,除領有老人年金3,628 元外,查無其他所得,卻有受扶養之必要,此有債務人母 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債務人主 張與其他手足等四人共同負擔母親之扶養費用,每月支出 母親扶養費用4,000元,參照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及須支出之外勞費用 ,尚屬合理。又債務人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為144,000元 扣除財產價值47,924元餘96,076元,推算每月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餘額為1,334元,其薪資收入23,100元扣除上開餘 額1,334元、母親扶養費用4,000元餘17,766元,供其每月 必要生活之用,未逾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 薪資收入總額加計清算財產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 出總額後之餘額,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 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532,696元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 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 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182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59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933元
(0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394元
(05)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432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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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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