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黃郁玲
債 務 人 黃嘉明
債 務 人 馬白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郁玲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黃嘉明、馬白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89,856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教育部為疏解學生畢業後繳款困難,經學生申請後准
一定期間內僅只繳利息不用依年金攤還月付款(即期金),債
務人申請後自108年7月20日應開始繳期金,但債務人於108
年7月20日前應繳未繳利息已累計至260元,且未依約繳付期
金,迄今尚餘本金67,677元,合計應償還67,937元,並以其
中67,677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建祥、陳寶蓮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白華、黃│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7677 │郁玲、黃嘉│月20日起 │ │ │
│ │元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白華、黃│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677 │郁玲、黃嘉│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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