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552號
PCDV,108,司促,40552,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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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黃郁玲 

債 務 人 黃嘉明 

債 務 人 馬白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郁玲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黃嘉明馬白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89,856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教育部為疏解學生畢業後繳款困難,經學生申請後准
  一定期間內僅只繳利息不用依年金攤還月付款(即期金),債
  務人申請後自108年7月20日應開始繳期金,但債務人於108
  年7月20日前應繳未繳利息已累計至260元,且未依約繳付期
  金,迄今尚餘本金67,677元,合計應償還67,937元,並以其
  中67,677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建祥陳寶蓮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5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白華、黃│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67677 │郁玲、黃嘉│月20日起  │      │       │
│  │元  │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白華、黃│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677 │郁玲、黃嘉│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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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