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壹佰元,及暨其
中本金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學鈞於民國93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75
,10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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