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6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洪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叁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崇軒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609
0285,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2277元,專案補償款14018元,
共計新臺幣46295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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