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224號
PCDV,108,司促,40224,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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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昕辰即蔡碧容



債 務 人 吳詩美 


 
一、債務人吳詩美蔡昕辰原名蔡碧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昕辰原名蔡碧容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日間部
  邀同債務人吳詩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2,621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昕辰原名蔡碧容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2,454 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詩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詩美、蔡│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454│昕辰原名蔡│7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碧容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詩美、蔡│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454│昕辰原名蔡│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碧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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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