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999號
PCDV,108,司促,39999,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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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黃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3,1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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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