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2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淑平
債 務 人 王景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陸仟伍
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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