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薛晶淩即薛晶凌即盛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