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821號
PCDV,108,司促,39821,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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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務 人 薛晶淩即薛晶凌即盛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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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