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玖萬叁仟
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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