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604號
PCDV,108,司促,39604,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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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6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潘詠酩 


債 務 人 張靜儀 


 
一、債務人潘詠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 下同) 一
  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潘詠酩應向債權人清償之金額,如債權人對潘詠
  酩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張靜儀付清償債務
  之責。
  債務人潘詠酩張靜儀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潘詠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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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