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929號
TPDV,89,重訴,929,2000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   告 王國志即捷邦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王淑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榮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梁添勝

1/1頁


參考資料
榮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