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3號債 權 人 林秀芬 債 務 人 江素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所載地址查無此 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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