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顯庭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28440020217121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38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林顯庭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01266253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71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8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林顯庭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30042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58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481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8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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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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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顯庭 428│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3826│4400202171│11月 28日 │ │ │
│ │元 │212 │起 │ │ │
├──┼───┼─────┼──────┼──────┼───────┤
│ 002│新臺幣│林顯庭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88936 │1780012662│11月 28日 │ │點七九 │
│ │元 │535 │起 │ │ │
├──┼───┼─────┼──────┼──────┼───────┤
│ 003│新臺幣│林顯庭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4500│1780012662│11月 28日 │ │點二九 │
│ │元 │535 │起 │ │ │
├──┼───┼─────┼──────┼──────┼───────┤
│ 004│新臺幣│林顯庭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98268 │6705713004│11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206 │起 │ │ │
├──┼───┼─────┼──────┼──────┼───────┤
│ 005│新臺幣│林顯庭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92479│6705713004│11月 28日 │ │點三八 │
│ │元 │2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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