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115號
PCDV,108,司促,3911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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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張淑美


債 務 人 王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
  及暨自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張淑美於民國94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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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