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1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張淑美
債 務 人 王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
及暨自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張淑美於民國94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1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