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淑惠
債 務 人 李其璇
債 務 人 林麥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其璇前於民國101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麥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新臺幣297,71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其璇自民國108年8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8,755元及自民國108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麥桂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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