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陳谷瑋
債 務 人 陳囿任
一、債務人陳谷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
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最
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囿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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