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987號
PCDV,108,司促,38987,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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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陳谷瑋 

債 務 人 陳囿任 

 
一、債務人陳谷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陸萬
  壹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最
  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囿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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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