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986號
PCDV,108,司促,38986,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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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陳又榛(原名:陳貞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玖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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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