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債 務 人 陳谷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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