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926號
PCDV,108,司促,38926,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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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債 務 人 陳谷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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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