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范素玲即許錦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中信即許錦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晉源即許錦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錦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其中伍萬貳
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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