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柯明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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