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650號
PCDV,108,司促,38650,20191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6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柯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柯秀香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161469元,所佔比例100%)
  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1月9 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
  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
  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㈡債務人於94年1 月1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
  定於99年1 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
  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
  契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