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6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榮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
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依金管會108 年8 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 號
函規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
」自108 年9 月1 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
至108 年8 月31日止。
㈢、查債務人李榮惠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
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76638 元,所佔比例
48.9% )、信貸(債權金額80034 元,所佔比例51.1% )組
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6 月9 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
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
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㈣、信用卡債權部分
⒈ 債務人於91年4 月2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6 月10日起至108 年8 月31
日止,暨按月加計9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
續三期為限。
⒉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
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依
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並依停卡
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
清償之款項金額加計違約金。
⒊債務人至民國95年6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76638 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76638 元為自91年4 月25日起至95年6 月9 日止
之消費款。
㈤、信貸部分
債務人於90年4 月1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
定於91年4 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7.88%計付。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6 月9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86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榮惠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6638 │ │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日止 │ │
├──┼───┼─────┼──────┼──────┼───────┤
│ 002│新臺幣│李榮惠 │自95年6月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17.88% │
│ │80034 │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榮惠 │自民國95年6 │至108年8月31│月息按月加計90│
│ │76638 │ │月10日起 │日止 │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最│
│ │ │ │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 │ │ │ │限。 │
├──┼───┼─────┼──────┼──────┼───────┤
│ 002│新臺幣│李榮惠 │自95年7月1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34 │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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