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6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整,自民國98年7月8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另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魏明娟於095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4,26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92,874元整及違約金1,389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2,874元整自098年07月08日起至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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