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俐文
債 務 人 王錦宏
一、債務人王俐文、王錦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
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俐文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王錦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4萬8,44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俐文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8萬5,28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錦宏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俐文、王│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5286│錦宏 │7月01日起 │2月03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俐文、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286│錦宏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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