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343號
PCDV,108,司促,38343,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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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3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吳鎮全即吳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叁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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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