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58號
TPDV,89,重訴,858,200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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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五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號
右原告與被告巨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卡。
二、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證物:約定書、保證書、各筆借款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之證據資料、本院有管轄權
     之證據資料,並請將起訴狀所載經提出之證據確實予以編號資便核對。
四、訴之聲明:其利息、違約金究為若干?各自何時起算?其依據?
五、各筆借款之借款、約定、清償情形與訴之聲明所請求之積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情形必須分別列表予以區分。
五、起訴狀繕本與相關之證物繕本請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曹秀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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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